当前我国征地制度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
田孟;
摘要:
农民盼征地、盼拆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通过对"什么农民?"、"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什么?"以及"什么叫与民争利?"等三个基本问题的探讨,对当前征地制度研究进行反思。通过采用基本匡算,发现国家"被征地机会"的实际供给十分有限,真正有被征地和拆迁机会的农民仅占全国农民中的极少部分,绝大部分农民盼被征地、被拆迁而却没有机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既包括个体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也包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权,还包括全体劳动人民的土地财产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当前的征地制度并没有侵犯农民的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真正侵犯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恰恰是那些想要成为"土地食利者"的城郊农民。实际上,"与民争利"的不是政府,而是这些"土地食利者阶层"。
关键词: 土地管理;征地制度;被征地机会;农民分化;农民土地财产权;土地食利者阶层
基金项目: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基地项目(项目编号:01-09-070108);;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研究》(项目编号:13CSH04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项目编号:12CKS01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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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1]贺雪峰:《地权的逻辑Ⅱ——地权变革的真想与谬误》,东方出版社2013年7月版,第121-125页。
- [2]段修建:《南京郊区农民不想种地盼拆迁致富》,http://www.cs.com.cn/fc/02/201102/t20110210_2770034.html,2014年10月15日访问。
- [3]赵燕菁:《农地改革与城市化》,赵燕菁的学术主页http://www.macrochina.com.cn/100/zhaoyanjing,2014年10月18日访问。
- [4]杨华:《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概况、表现与影响——以荆门市城郊农村为例》,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期。
- [5]尽管这个数据在统计上把城市里常住农民工也算作了城镇人口,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转为城镇户口,但是这个数据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城镇化率统计标准执行的,我们暂且不去追究这其中的问题。常住人口的统计,至少显示了城镇对人口的承载能力。随着社会福利逐渐从户籍上剥离,户口越来越不能体现城市化的水平了。城市的容纳能力成为一个考量城市化水平的指标。
- [6]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丰富了这一土地指标的供给机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详情参见田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与实践模式的演进——基于成都市的考察》,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 [7]或者这里准确地说,应该是“失地”。但由于城市化总是平面扩展的,征地往往就是成片地征收,所以这里为了分析的简单,暂不考虑被征了一部分土地的农民。
- [8]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关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形势的一项专题调研》,载《调研世界》2005年第3期。
- [9]纪坡民曾经对这种“经济学侵占法学”的现象进行过精彩的批评。参见纪坡民:《产权与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6月重印版,第23-27页。
- [10]同前引[1],第35-43页;同时参见贺雪峰:《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性质》,载《文化纵横》2013年第6期。
- [11]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个例外”除外。
- [12]由于土地本身并没有价值,因此马克思是以“年地租/资金年利率=土地基础价格”这一经典公式来计算土地价值的。这一个公式被何新称为“马克思基础地价公式”。尽管农民个体的土地权利的收益并非地租,笔者在此仅仅是类比于地租,将马克思的基础地价公式改造为基础土地财产权价值公式,即:“土地财产权收益/年利率=土地财产权基础价格”。其实,《土地管理法》的补偿方式,是按照马克思的经典公式,对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经济组织进行的土地补偿。这里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才引入财产权的价格计算方式。参见何新:《论“地租”》,载于何新:《反主流经济学(下卷)——主流经济学批判》,时事出版社2010年版,第53-62页。
- [13]刘守英:《集体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城市化——北京市郑各庄村调查》,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蔡继明、王栋、程世勇:《政府主导型与农民自主型城市化模式比较》,载《经济学动态》2012年5期。
- [14]后一个问题在私有制国家其实也并不是没有出现。笔者以为,所谓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其实就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公私利益激烈冲突后,不断调和的一个制度产物。遗憾的是,国内的很多土地研究者还把所谓土地“发展权”当做先进经验,试图引入到国内来。我们已经是公有制国家了,还有必要引进土地发展权这个本来是为了规避私有制内在的矛盾和问题的权宜之计吗?
- [15]“政治性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经典命题。在中国,著名思想家、清华大学汪晖教授最早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10页。最近汪晖的一篇长文在新的研究材料上重提了这一问题。参见汪晖:《二十世纪中国历史视野下的抗美援朝战争》,载《文化纵横》2013年第6期。贺雪峰则是最早将“政治性问题”明确引入到乡村治理研究中去。参见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1期。笔者此处不多展开。
- [16]同前引[8],纪坡民书,第1-7页。
- [17]刘维新:《中国城镇发展与土地利用》,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5页以下。
- [18]农业税费改革就是在这样的逻辑下被一刀斩断的,使得农业剩余完全留在了农民的手上,迅速解决了农民的负担问题,同时也使农民普遍出现一种满足感,但也因为改革过于激进而产生了一些问题。
- [19]奴隶制国家采取的是奴隶主绝对占有的分配模式;封建制国家则采取的是封建地主占有的分配模式;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是资本家占有与地主占有兼顾的分配模式。上述三者都是按照私有制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了公有制的产权安排模式,因此是一种全体人民共享的分配模式。
- [20]政府受国家委托,因此,这种“政府与民争利”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在说“国家与民争利”。
- [21]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已经打掉了这些封建性的土地食利者和地主阶级,通过我国的“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以根本大法的方式明确了这些利益应该由全体人民共享,即涨价归公、地利共享的分配秩序。
- [22]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转引自三农中国:http://www.snzg.cn/article/2013/1207/article_36161.html,2014年10月15日访问。
- [23]前不久的江西“宜黄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当事人在媒体的推动下,不断地向地方政府进逼,最终导致宜黄县委书记和县长双双免职。此事激励了全国范围内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钉子户”们,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争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与民争利,成为不劳而获的土地食利者的高潮。参见李昌金:《新型城镇化下再思宜黄事件(完整版)》,删节版载《时代周报》2013月11月28日,笔者转引自三农中国网:http://www.snzg.cn/article/html/article_36110.html,2014年10月1日访问;同时,更具有学理性的分析,请参阅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载《社会》2012年第3期。转而一想,广东省的“乌坎事件”,还不是一样的逻辑吗?
- [24]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载《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