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红星;
《唐律疏议》对官员家人受贿的罪与刑作了规定。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同居亲属、部曲、奴婢;犯罪行为包括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十一种行为;刑罚包括对受贿家人适用的刑罚及对负连带责任的官员适用的刑罚,刑罚种类主要是笞、杖、徒刑。在适用刑罚的原则上,唐律适用减轻的原则,对受贿之官员家人减等量刑、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连坐的原则,追究官员的连带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主体明确,犯罪行为具体细致且范围广,适用刑罚时同时追究家人及官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对完善现行刑法"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2010年04期 No.111 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下载次数:3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黄莎;
《唐律》中的法定共犯人种类只有首犯和从犯,教令犯和胁从犯均不是法定的共犯人种类。区分首犯和从犯的标准主要是看造意与否,特定身份、特定情况下的客观因素亦可起到区分作用;特别严重的犯罪以及亲自才能实施的犯罪则不分首从。《唐律》中的共犯人分类具有科学性,其区分首从的标准与犯罪支配理论具有相似性。现行刑法的共犯人分类以及区分的标准都可从《唐律》的规定中吸收合理的因素。
2010年04期 No.111 10-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K] [下载次数:3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2 ] - 李芳;刘晓林;
《唐律疏议》中"故"有六种用法,其中两种表示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故纵"之"故"与"故杀"之"故"。张斐《晋律注》释"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后世律学注释奉为圭臬。从法典渊源与律文疏解来考察,"知而犯之"仅指《唐律疏议》中"故纵"之"故"。"故杀"之"故"应用其疏解"无事而杀"。"知而犯之"与"无事而杀"非指一事,不应混淆。唐律中"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延续了魏、晋律注"无变斩击"的注解模式并在唐律注解中将之细化。
2010年04期 No.111 15-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5K] [下载次数:4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杨立新;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2010年04期 No.111 38-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0K] [下载次数:91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1 ] |[阅读次数:1 ] - 范进学;
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早期的自由法律观到成熟时期的利益法律观,其基本线索始终贯穿着法与法律的二元哲学,它构成了马克思法哲学观之鲜明特征。
2010年04期 No.111 46-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K] [下载次数:42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1 ] - 马皑;
无论从法学还是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律心理学的学科价值均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心理学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并不应仅仅扮演一门工具性学科的角色。法律心理学是一门具有跨学科特点的整合学科。法律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人的法律行为。法律心理学的学科框架应该从基本理论、法的创建、法的实施、法的监督四个层面展开。法律心理学的学科发展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建构学科体系,加强方法整合,重视基本理论。
2010年04期 No.111 5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9K] [下载次数:18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0 ] - 李文涛;龙翼飞;
有限合伙人针对其持有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份额,享有合伙份额权,这类似于公司股东针对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股权。该合伙份额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财产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准用物权规则。有限合伙人基于该合伙份额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对投资者退出权利的保护和合伙份额交换价值的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组织体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了挑战,传统物权理论和规则同时对现代金融现象进行解释和回应。
2010年04期 No.111 60-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下载次数:75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0 ] - 徐启明;李卫国;
利益要件是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构成中独具特色的规定。从与德日立法的比较来看,我国刑法中的利益要件扮演着德日刑法中职务要件的职能,是反映权钱交易本质的核心要件,但以利益要件替代职务要件的规定方式使我国刑法偏离了通过行为模式本身反映犯罪本质的轨道,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和犯罪构成的解释颇费周折。利益要件最突出的特征是不平衡性,表现为利益要件的设置造成了贿赂犯罪对合性的严重失衡,无法对贿赂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利益要件的不正当性,即谋取行为作为客观方面内容本身所反映出的权钱交易特征和利益要件中利益的不正当属性。
2010年04期 No.111 67-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K] [下载次数:1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0 ] - 李丽辉;
文章解读了《论语》中以自我和谐、生态和谐、人际和谐三个方面作为重点内容的和谐思想。同时,《论语》里"仁"的人性本质和《圣经》里"爱"的人性本质,实质上都蕴涵和强调了人际之间关系的和谐。《论语》和谐思想不仅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对于中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颇具启发意义。
2010年04期 No.111 73-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8K] [下载次数:2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张薇薇;
对民主的肯认及对多数民主的警惕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共识。一定程度上说,孙斯坦的审议民主是对这种共识所做的进一步的探寻与尝试。孙斯坦主张对民主应进行宪法解释,他的有关审议民主的宪法构造以及宪法实践的观点,对于改进我国现有的民主制度以及完善我国宪法的民主设计颇有启示意义。
2010年04期 No.111 77-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3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 ]
- 齐树洁;陈贤贵;
在执行拍卖程序中,法院对债权人查报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仅采形式审查,难免时有失实或存有差错,以致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屡被作为执行标的物而遭拍卖,但现行法亦未赋予其充分而有效的程序保障与实体救济。因此,应合理界定执行拍卖的性质及效力范围,区分并区别对待拍定人的主观善恶之心理状态,完善不动产第三人救济制度,即通过拍卖程序终结之前的程序保障与拍卖程序终结之后的实体救济对其予以保护。
2010年04期 No.111 83-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K] [下载次数:5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3 ] |[阅读次数:1 ] - 兰跃军;
《刑法》第36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被害人民事赔偿优先执行制度体现了"国不与民争利"的民本思想,是一种重要的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立法的原则规定尚不能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优先执行,需要完善相应的执行程序和保障机制。
2010年04期 No.111 90-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K] [下载次数:3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9 ] |[阅读次数:0 ] - 王树义;吴宇;
通过对中国和澳大利亚的最新流域规划立法和执行情况的考察,尤其是在两国流域规划的法律性质、利益协商和公众参与层面等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中、澳两国的流域规划制度方面存在着相似与不同。在流域规划的法律性质比较分析的基础之上,发现流域规划是一种类似行政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可以进行利益预分配。由此,提出我国应当加强流域规划的利益预先分配功能,增加流域利益相关人的协商和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以部分替代和应对复杂的流域管理体制所带来的问题。
2010年04期 No.111 98-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下载次数:40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1 ] - 于欣华;何宁生;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一直是制约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瓶颈,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因自身特点对工伤保险需求不足,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险范围、对雇主激励以及保险模式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因而,发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仅要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工伤保险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变革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2010年04期 No.111 105-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K] [下载次数:9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6 ] |[阅读次数:1 ] - 焦满金;
文章在界定新时期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的历史考察,论述了新时期开展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的重要意义与目标、任务。针对当前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认识定位不清晰、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手段不丰富、师资队伍不专业等问题,从营造教育环境和优化教育体系两个层面,提出了促进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工作开展的具体措施。
2010年04期 No.111 122-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K] [下载次数:4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1 ]
- 孙日华;杜少光;
每当疑难案件发生后,人们都会呼唤立法的完善。殊不知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避免疑难案件,精确的立法不能将法律的领域拓宽,反而会压缩法律的适用空间,复杂的人类行为会不断地让法律难堪,导致更多疑难案件的产生。出于各自的利己目的,诉讼各方在努力地建构案件事实,其不完全是对证据的重现,而是在编制一个动听的故事。不同主体展开叙事的对抗,在无法说服对方之时,疑难案件就在真实与谎言之中诞生。宏大的立法无法克服疑难案件的发生,但微观的法律解释可以平衡法律的精细与粗略,确定事实的法律类型与意义,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一条出路。
2010年04期 No.111 145-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K] [下载次数:9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8 ] |[阅读次数:1 ] - 王继恒;
对法律生态化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已成为目前环境法学界普遍的现象。然而,因受到生态学、特别是环境伦理学的影响,法律生态化的研究中出现了一种泛法律化或伦理扩张主义的法律生态化倾向。这不仅偏离了法律生态化应以法律为源本、为基础的生态化意旨,增加了对法律生态化概念理解上的歧义,而且不利于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制保障的建立和完善。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和阐释法律生态化的意涵,是对其展开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条件。
2010年04期 No.111 150-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K] [下载次数:59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1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