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晋;闫晓梦;
深圳市始于2016年8月的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GPO)改革试点,虽然达到了节省采购成本的目的,但不久便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被要求予以整改。GPO作为省一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平台的有益补充,其谈判议价行为不仅包含市场自主调节行为,同时带有基于行政委托产生的行政色彩。对两种不同的主体属性在《反垄断法》下做区分处理可以发现,GPO一方面基于接受行政委托不正当设定门槛限制竞争;另一方面聚合下游购买需求产生对上游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对优势甚至市场支配地位又造成了限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低价购买等垄断问题。当下我国GPO发展模式背负了行政性垄断的嫌疑和限制市场竞争的"原罪",公平竞争审查为GPO的重生和防止制度异化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2018年05期 No.160 43-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2K] [下载次数:14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6 ] |[阅读次数:0 ] - 刘志坚;
我国环境保护税创制采取了问题式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解决了排污费立法层级低、征收管理使用不规范、强制性与权威性差以及排污费异化为部门创收手段等问题。超标排污行为因违反强制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具有公法上的违法性,对其应设定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不应设定第一性义务即纳税法律义务,超标排污行为不具有可税性。超标排污费的惩罚性与税收的非罚性不兼容,将超标排污费转化为环境保护税的功能主义立法路径会损害环境法律的逻辑一致性、形式规范性及法律的整全性,对之应采取规范主义路径进行主题式立法进行矫正。
2018年05期 No.160 56-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K] [下载次数:129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9 ] |[阅读次数:0 ] - 贺小军;
长期以来,法制部门监督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公安法制部门监督机制呈现出监督内容广泛化与监督方式网格化特征。此种全面性监督机制虽能在管理效果与办案效果初见成效,但也存在自我监督和重复监督现象较突出、形式化监督居多、监督全覆盖于法无据等问题。这套机制的形成既受到国家与社会对公安刑事执法质量提出新要求的影响,也与公安刑事执法改革的技术性保障条件渐趋成熟有关。然而,从整体上看,全面性监督机制运行过程容易引发监督全面性与办案经济性的悖论、过程监督与结果监督的效果不平衡及内部监督的有效性与有限性的张力等问题。从长远观之,公安法制部门的全面性监督应向法治化监督转变,即监督主体从混合式走向类型化,监督内容从整体性转向层级化,监督方式从密集型达致精细化。
2018年05期 No.160 64-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K] [下载次数:11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4 ] |[阅读次数:0 ]
- 谢遥;
地方法治研究必须建立在理解地方的基础之上。在当前国际法体系内,地方已经突破了以往威斯特法利亚模式的束缚,成为了国际法直接的监管与调整对象。在各个国家的地方制度中,地方可以作为中央的代理人,负责地方性事务时则具有相对独立的公法人身份;亦或作为中央的合作伙伴,在地方性事务里表现为与公司性质类似的私人实体。地方权力的大小、地方内部利益主体及主体间互动模式、对地方主义弊端的规制等内容塑造出了不同的地方角色。
2018年05期 No.160 77-88+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5K] [下载次数:2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陈杰;
所谓的"民意审判",可在现象学方法下被还原为"介入"与"趋同"两项要素,即社会公众介入案件和判决结果趋向民意。介入要素由群体心理与专业思维之间的差异或新闻报道人和案件当事人的煽动所引发。趋同要素既可形成于法官在法律开放结构处对民意的审慎安置,也可出自隐蔽权力的逼迫。近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民意对审判的影响具有双向性,而抵御民意不良干扰并实现其积极功效的关键在于法官自主启动的反思平衡。因此,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功能是法治背景下舆情案件公正审理的先决条件。
2018年05期 No.160 89-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下载次数:67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0 ] |[阅读次数:1 ] - 蒋超;
2017年3月31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方案》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律师职业评价制度。本文以该试点方案的内容为基础,首先从实效性层面分析认为,职业评价制度不能促进律师专业分工,不能提升律师执业水平,也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其次从合法性层面分析认为,其在细则制定主体、评价实施主体上都与现行法律规范相悖;最后从正当性层面分析认为,其与律师行业自治原则、律师独立执业原则、律师服务的市场原则也相背离。合理的律师职业评价体系应以市场为主导,发挥律师协会的协调作用以及国家的间接管理功能。
2018年05期 No.160 101-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8K] [下载次数:84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1 ]
- 刘浩然;
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可归责性。就具体的归责原则而言,理论界目前存在三种假设,并未形成认定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确定化标准。检视此三种理论假设,均涉及对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权衡与选择,契合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对被代理人归责性的不同要求。故立足于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在代理权授予模式上的差异,区分本人可归责性在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中的适用标准,并以风险原则构建商事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可有效化解现有争论。在风险原则的具体适用上,为确保表见代理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正义性与安定性,应以动态体系理论划定被代理人之责任领域。
2018年05期 No.160 126-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 [下载次数:160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1 ] |[阅读次数:1 ] - 莫林;
整体管控逻辑下,网约车的规范体系因循旧制,规制手段陈旧失当,在实施中催生法律规避与逆向选择。要扭转"规制失灵"局面,首先需分离"整体"规范基础,以中央框架性立法与地方试验性立法的组合重建规范体系;而后以技术治理思维取代管控逻辑,重构政府与平台协作框架,实行"分享治理"。其间,政府主管经营资质、市场垄断与信息安全,平台就日常运营自我规制;双方密切合作,在从业者准入、标准设定和劳动关系上展开技术治理。在改良必要经典工具的同时,技术治理更强调信息和信用工具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和优化。监管权力与技术权力的合作与制衡,是技术治理的核心要义。
2018年05期 No.160 139-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下载次数:110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4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