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本期约稿

  • 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建构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模式(下)

    王泽鉴;

    本刊上期刊出王泽鉴教授的论文《不当得利类型论与不当得利法的发展——构建一个可操作的模式(上)》之上半部分,主要讨论了不当得利法两千年的历史发展与大陆不当得利法的展望,衡平理念、规范机能与解释适用,不当得利的构造、统一说、非统一说等不同学说及不当得利的类型等三个问题。本期继续刊出该文的下半部分,下半部分用大量的篇幅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再构成"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不当得利类型与不当得利法的课题未来研究的路径:通过对判例学说的整理,寻求及建构一个具实践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模式,以引导实务的发展,促进民法的繁荣进步。

    2015年06期 No.143 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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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民族习惯法

  •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六十):自治的秩序

    谢晖;

    <正>现今人们对社会秩序的达成,每每寄望或赋予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组织。这诚然是大国治理的必要关怀和必须路径,也是"文明时代"以来,人类秩序构造的重要方式。但必须面对的是:人类秩序自来就奠定在个体自治的原子基址上——它才是社会秩序构造的逻辑起点。因之,无视或鄙视个体自治,即是对人类秩序形成方式的无视与鄙视。当然,个体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它可以是原子化的个体自然人,可以是作为个体的家族和家庭,也可以是作为社会

    2015年06期 No.143 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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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寨里的“国家”:基层治理视野下的村规民约——以贵州某地为切入

    张斌;

    村规民约系村民自治权利的规范表达。然而,在实践中村规民约却往往演变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和手段。本文以贵州某地村规民约为例,进行个案研究,以期获得些许启示。

    2015年06期 No.143 27-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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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间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融和与互动——以人民陪审制度为桥梁

    赖华子;钟俊;

    民间继承规则与特定乡村群体的生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尽管某些规则与官方所倡导的现代继承规则相冲突,但是其孝亲悌弟、家族传承的理念是一致的。民间继承与法定继承求同存异、相辅相成地共存于社会传承之中,人民陪审制度是其融和与互动的桥梁,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可以将民间法当作案情来查明,由人民陪审员对民间法进行明辨,法官则运用制定法对民间法适用的结果进行适度调校,对不危及主流价值的民间法适用结果加以认可,对明显不公平的适用结果进行纠偏,这样能增强家事案件判决的亲民性与可执行性,亦能达到教化当地民众与定纷止争、息诉宁人的效果。来自民间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与法官互动,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民众互动从而达到民间法与继承法的互动。

    2015年06期 No.143 36-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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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论纲

    靳文辉;

    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的税法制度所规定的征税理由、征税方式、征收范围等内容,基于认可和认同而形成的主观评价,体现的是税法价值、执行方式与大众认识、情理预设的相容程度。一个具备社会可接受性的税法制度意味着纳税人与国家之间互动与合作的形成,税法制度所确立的行为模式被纳税人真正的吸收。从法律的角度观之,税法能否保证税收以"扶持之手"而非"掠夺之手"的面目出现,税法运行过程中在时间序列上是否动态一致,税法承诺是否具有可置信性,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知情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税法的制定程序是否能为公众的利益表达和共识生成提供机会和途径,税法的语言选择、税法解释能否为公众理解税法提供便利,是决定税法社会可接受性的主要因素。

    2015年06期 No.143 43-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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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温登平;

    处罚帮助犯的根据在于帮助犯通过正犯侵害了法益,其属于刑罚扩张事由。因此,有必要限制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区分帮助犯与不处罚的未遂帮助以及帮助关系的脱离。由于帮助行为缺乏类型性,应当借助于因果关系,从客观层面进行限缩。成立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和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因果关系与心理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应当分别情况,具体判断。

    2015年06期 No.143 53-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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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忍义务的扩张与限缩——以容忍义务为参照的环境权理论批判与重塑

    张璐;

    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

    2015年06期 No.143 67-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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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实践

  • 附条件不起诉再议

    兰跃军;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狭窄,适用条件模糊,欠缺正当适用程序,且既由检察机关决定,又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其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导致有些检察机关不愿适用。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包括适当扩大其适用对象,将附加条件分为负担和指示两部分,适用程序从仅仅听取意见到举行公开听证,并取得被害人同意,监督考察从检察机关负责转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时,应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2015年06期 No.143 78-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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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监管法律制度设计合理性研究

    余丹;

    从我国发票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手工发票、网络发票,还是电子发票的规定,都体现了政府"全能型"的监管职能,是典型的政府识别型发票制度。发票政府识别的本质在于税控目的下的发票形式真实性识别,这导致了复杂多样的造假与偷漏税手段、放大了监管成本。对政府来说,设计一个有效的发票制度,关键不在于通过"控票"参与经济交易本身,而在于如何设计一个发票监控机制克服交易信息的残缺问题,以同时满足不同使用者的均衡化利益需要。因此,发票监管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于:摒弃发票形式真实性监管的行政化理念,回归交易自治型发票制度来重新设计发票的税控功能。

    2015年06期 No.143 86-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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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视野中测谎之证据能力及省思

    郑高键;刘国庆;

    测谎是目前普遍使用的科学侦查手段,测谎结果的属性存在供述说及非供述说,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日本为代表。美国基本否定其证据能力,而日本则认同其证据能力。我国在案件侦查中也运用测谎技术,鉴于此项技术的精确度以及实施的正当性存在争议,因此我国相关问题的规定需要检讨,在得到受测谎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实施测谎,但仅限于帮助警察确定案件侦办方向或寻找线索的参考测谎,测谎结果无证据能力。

    2015年06期 No.143 97-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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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法苑

  • 法理学的界限

    马驰;

    在目前法学研究中法理学内外部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必要的界定是有价值的。界定不同学科的标准有内容要素标准和形式要素标准两类。法学是以内容要素标准来区分的学科,同时必须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个别-一般和规范-描述这两对形式要素标准。法理学是从一般性角度对法律的研究,以此区别于法教义学和法律史学,构成了法理学的外部界限,这种一般性的研究是无法被取消的。依据规范性和描述性,法理学内部又可再分为规范法理学与描述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伦理学紧密关联,统摄于实践哲学。描述法理学再可分为经验法理学与分析法理学,前者试图通过经验调查得出有关法律的普遍认知,后者则更接近于有关法律的本质性论断。

    2015年06期 No.143 109-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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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合同的司法规制研究——兼论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在格式合同司法规制中的适用

    晏芳;

    格式合同作为"双刃剑",其在效率价值之外带来的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契约正义的调整。从实然效果分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确立以司法规制为中心的模式。而在格式合同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得出与传统民商法思维不同的司法标准和司法结论。同时,在将经济法的理念引入民商事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条经济法实施的它途。

    2015年06期 No.143 120-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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