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编辑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期刊编辑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刊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以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执行期刊“三审制”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三校一读”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稿件管理
第一条 期刊所有来稿通过“两刊”投稿系统处理,系统统一编号。
第二条 稿件的归档由学术期刊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对已采用的稿件,在期刊出版发行后,底稿予以存档,指定专人负责,存档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章 组稿约稿
第四条 学术期刊部根据学科发展动态,每年初制定本年度选题计划,组织实施组稿约稿活动。
第五条 组稿约稿应根据年度选题计划,主要通过约请 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稿件、策划专栏等方式进行;也包括学术期刊部委托他人进行的组稿约稿活动;也可通过选派责任编辑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报告、专题策划、信函约稿等多种途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稿约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刊方向,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围绕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展开,突出学术性、思想性和前瞻性。
第七条 组稿约稿对象应为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声誉和深厚理论功底的专家、学者。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各法学研究会会长;各学部委员;极负盛名的专家、学者。
第二层次: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法学会各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知名教授、博导。
第三层次:在某一领域具有建树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组稿约稿实施方式多样化,既可以单篇形式进行约稿,也可以专题形式进行组稿。专题组稿的稿件以2-5篇为宜。为了保证组稿约稿稿件的质量、提升刊物层次,特 约稿件应为独立署名稿件。
第九条 组稿活动由主编根据选题计划,提出组稿任务,并分解到相关责任编辑落实。
第十条 组稿约稿稿件必须符合两刊用稿要求。所有稿件经审稿系统完成“三审”流程、经责任编辑和责任校对完成“三校”流程后才能刊出。审稿未通过的稿件,向作者或组稿人说明原因后予以退稿。
第十一条 学术期刊部选派编辑参加学术会议完成重点选题计划约稿任务的,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会务费及往返差旅费。
第三章 审稿
第十二条 审稿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把政治方向、严控意识形态,实行“三审制”,即责任编辑初审、学科专家复审、主编会同副主编终审。
第十三条 责任编辑初审
责任编辑按照专业分工负责对“两刊”稿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学科专家复审
初审通过的稿件,由编辑部分送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应提出明确审稿结论以及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主编会同副主编终审
复审通过的稿件,由主编会同副主编进行终审。必要时责任编辑应就其所负责稿件的选题、观点、材料和论证、文字表述、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汇报,回答质询,充分讨论。
主编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及终审会议讨论结果,对稿件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并综合考虑版面 容纳量、学科分布等因素,对稿件是否采用做出终审决定。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稿件,提交编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每期拟刊出稿件,经学术期刊部审定后,须 报分管副校长最后审定。对重点选题策划,可提前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 编改
第十七条 经三审审定采用的稿件,分送各责任编辑进行编改。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编改稿件必须仔细认真, 吃透原稿,在充分掌握原稿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责任编辑有权对稿件进行加工、筛选,对文字进行修改、润色,但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得改变作者的基本观点,如确需修改、补充,须征得作者同意。
第二十条 责任编辑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所编稿件学术质量、政治质量负责;在编改过程中发现稿件存在质量问题, 或涉及泄密及复杂敏感问题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编汇报, 做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编辑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稿件编改工作。稿件编改完毕后,责任编辑应在稿件末尾签署姓名。
第五章 校对
第二十二条 校对工作坚持“三校一读制”,即在责任校对完成一校、二校、三校的基础上,主编通读审核并最后 审定把关。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刊用的稿件,送印刷厂打出清样后,分送各责任校对进行一校、二校、三校。责任校对对所校稿件的校对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校对稿件应按国家出版物文字校对的技术规范进行,使用的校对符号应准确规范,字迹应清楚工整。
第二十五条 责任校对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稿件校对工作。校对工作结束后,责任校对应在稿件末尾签署姓名。
第二十六条 经过三校的稿件,由责任编辑复核,主编 最后通读审定,确保将校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二以内。
第六章 编排
第二十七条 经三审审定采用的稿件,在交付打印清样之前,责任编辑按编排规范要求,对稿件(电子版)的格式进行初步的规范化编排。
第二十八条 经编改、校对后的稿件清样,由责任编辑负责排版。排版应按照有关编排标准进行,做到规范化、标 准化、科学化。
第二十九条 全部编排工作结束后,主编对稿件编改、校对及编排进行最后把关,签署付印意见。
第三十条 交付印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印刷厂接稿人签字。
第七章 发行
第三十一条 期刊发行工作由专人负责。期刊出版后, 按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中心、文摘类期刊、中国版本图书馆及作者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二条 期刊出版后,编辑部按照邮政代理发行合同,向有关邮政部门送交刊物,由其负责向订户发行。
第三十三条 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数字平台提供电子版稿件。
第三十四条 坚持期刊与其它学术刊物的双向交流制 度、向有关专家学者赠阅制度,交流赠阅的范围根据发行的 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发行工作应在期刊出版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术期刊部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刊物发行量。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术期刊基本办刊经费包括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特邀主持人组稿费、编辑费、校对费、参加学术活动费、发行邮寄费等。学术期刊部每年年初做出经费预算报告,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列支。
第三十八条 印刷费按学校有关招标制度确定,在期刊出版后按审批程序及时报批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后一个月内,编辑部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费,并向有关审稿专家、专栏主持人、编校人员等 发放审稿费、专栏组稿费、编校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学术期刊部按照国家文字出版物稿酬标准等有关规定及学校批拨经费限额, 制定组稿约稿费、稿费、审稿费、编校费发放标准。
第四十一条 办刊经费使用,本着“量入为出、合理使 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开支合理。
第四十二条 学术期刊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办刊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办刊成本。
第九章 编辑责任
第四十三条 编辑部主任负责处理有关稿件送审、送校、催还、编排、交付印刷、发行等环节的编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英文编辑负责文章目录、标题、摘要、关键词等内容的英文翻译工作,对翻译内容负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编辑部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对稿件做出的最终处理结果, 由主编、副主编或责任编辑代表编辑部对作者答复,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编辑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以任何理由在他人稿件上署名,以及 拉关系、送人情;不得违反程序对外泄露审稿人姓名及审稿意见;不得违反编审程序,擅自许诺采用稿件;不得打击报复作者;不得收取好处费;不得参与非法出版、印刷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 责任校对等在稿件管理、组稿、审稿、编改、校对、编排、发行、经费使用、保密等环节出现工作失误,或违反编辑职业道德,影响办刊质量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由本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况扣发岗位责任津贴、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由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部 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