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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创作者与长视频著作权人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不符合行业发展的客观情况与实际需求。在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均具有一定“交易产出”的情况下,“交易成本”是其与长视频进行权利交易的主要障碍。为了从根本上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司法裁判应当在清晰划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的基础上,以“转换性使用”规则为工具分析其交易产出,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围绕“责任规则”构建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授权方式。对于影评类、盘点类和混剪类短视频,应明确其“合理使用”地位,减少侵权纷争;对于解说类短视频,应以“法定许可”开放其授权,调整利益分配;对于片段类短视频,由于其交易产出十分有限,仍应适用“财产规则”。如此,才是繁荣著作权市场使之达至均衡的关键。
Abstract:(1)预告片类短视频通常是指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预告片、片花、花絮等,该类短视频主要用于影视作品的宣传,一般来说,其发布者即影视作品制作者,第三方也较难在短视频发布前获取,因此侵权纠纷较少,本文不再重点讨论。而对于其他五类短视频而言,则均存在一定的侵权风险,且需要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短视频之间的区别。
(2)影评类短视频是指对影视综等作品相关人物、剧情等进行分析和评论的短视频。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和评价影视中的审美价值、社会意义等内容,达到解读、分析影片的目的。
(3)盘点类短视频通常由两个以上影视片段组成,包括影视作品单人、场景、榜单等盘点类的短视频,通常有文案、配音,围绕特定的主题。
(4)片段类短视频是指直接将影视综等作品进行剪辑切断,并配上标题进行传播的短视频,该类短视频通常选取影视综作品的高光镜头或片段。
(5)解说类短视频的内容包括对影视综等作品某个片段或整片的解说(含速看,常为“x分钟说电影”),针对作品故事背景、剧情等进行解读、叙述和评论。该类短视频会引用作品的多个镜头或片段,还会进行剪辑、解说、字幕、特效、配乐等二次创作。
(6)混剪类短视频由单部或多部影视综作品画面素材剪辑、拼接而成,有一定的主题和思想,常为特定人物及场景的镜头混剪等。
(7)《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net.cn/NMediaFile/old-attach/P020210915523670981527.pdf。
(8)本文所称“长视频”即二次创作短视频使用的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视听作品素材。
(9)参见《逾70家影视单位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提升版权意识》,载澎湃新闻2021年4月9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122104。
(10)参见《国家电影局明确: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电影高质量发展良好网络环境》,载国家电影局官方网站2021年4月28日,https://www.chinafilm.gov.cn/chinafilm/contents/141/3408.shtml。
(11)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2022)》。
(12)参见《日本首例“电影解说”短视频发布者被捕,又为版权保护敲响了警钟》,载澎湃新闻2021年7月1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392834。
(13)参见《网红谷阿莫侵权案迪士尼3片商不告了》,载中时新闻网2020年1月5日,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105001751-260402 chdtv。
(14)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4条增加了认定合理使用行为的概括性条款并创设合理使用情形的兜底性条款,使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从原先的封闭式立法转向了(半)开放式立法,为更多作品利用行为的合理使用抗辩提供了可能。
(15)“生产性努力”,即能够为社会带来价值增量的努力;“分配性努力”,即不能为社会带来价值增量,而只是对存量价值进行不正当掠夺的行为。参见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242页。
(16)参见[美]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载苏力等:《法律经济学文献选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17)Pierre N.Leval,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103 Harvard Law Review 1105,1111 (1990).
(18)参见张立新:《“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及其启示》,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19)参见陈绍玲:《谷阿莫被诉,侵权可能性很大啊?》,载微信公众号“智合”,2017年4月29日。
(20)参见初萌:《全民创作时代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困境和出路》,载《出版发行研究》2020年第5期;帅令:《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认定及侵权行为规制研究》,载《传播与版权》2022年第9期;庄德通、任文岱:《建议探索版权治理新模式》,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年4月27日,第2版。
(21)参见熊琦:《“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
(22)参见张惠彬、王怀宾:《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反思与回应——信托视角下》,载《中国编辑》2022年第5期。
(23)参见《关于抖音与爱奇艺达成合作的说明》,载微信公众号“抖音和ta的朋友们” 2022年7月19日。
(24)参见郑玄、吴玮琦:《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管理模式、主要问题与优化策略》,载《中国编辑》2021年第8期;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徐俊:《产业视角下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研究》,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9期。
(25)See When we share,everyone wins,Creative Commons (21 July,2022),https://creativecommons.org.
(26)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2022)》。
(27)参见丛立先:《短视频保护:厘清责任界限营造健康生态》,载《中国出版》2021年第17期。
(28)参见熊琦:《“视频搬运”现象的著作权法应对》,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7期。
(29)参见王文甲:《关于短视频影视搬运现象的思考》,载《戏剧之家》2021年第6期。
(30)参见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4年第12期。
(31)参见袁真富:《用户创造内容(UGC)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载《科技与出版》2020年第10期。
(32)所谓“情节”,是指叙事作品中表现人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生活事件的发展过程,应由至少一组能显示人和人、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具体事件或矛盾冲突构成。
(33)参见赖丽华:《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规制》,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34)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国对著作权规定限制和例外的,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则被称为合理使用判断的“三步检验法”,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概括性条款吸收了《伯尔尼公约》的这一规定。
(35)See Barton Beebe,An Empirical Study of U.S.Copyright Fair Use Opinions Updated,1978-2019,10 New 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Entertainment Law 1,25-28 (2020-2021);Jason M.Nolan,The Role of Transformative Use:Revisiting the Fourth Circuit’s Fair Use Opinions in Bouchat v.Baltimore Ravens,16 Virginia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541,564-569 (2011).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8条:“妥当运用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正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促进商业和技术创新,充分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确认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行为,依法保护作品的正当利用和传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37)参见杨洛书诉中国画报出版社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王莘诉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陈红英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等。
(38)See Peter S.Menell, This American Copyright Life:Reflections on Re-Equilibrating Copyright for the Internet Age,61 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 235,371 (2013).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41
引用信息:
[1]张立新.二次创作短视频授权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No.190(05):62-74.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版权法中的公平报酬制度研究”(22CFX083);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2021E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