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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 No.171 115-128
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CFX083);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诉讼理念与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项目编号:FZFK19—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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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30
出版时间: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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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作为新生事物,未经深入论证便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该种审理方式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其优势体现为间断性一日或两日的审理安排,既不会侵害集中审理原则,又提高了庭审效率,其劣势体现为"交互式对话框"的交流方式侵害了言辞原则,其采自由发问和辩论的方式,违背了庭审中的法定顺序要求。以"异步"为核心构建的互联网审理方式仅能适用于案情简单的涉网民事案件,并应以规范出发型诉讼构造为基础。因案件简单,该审理方式中的法庭辩论采用书面审理,因法庭调查属于必要口头辩论,该审理方式中法庭调查只能采用"视频留言"方式。此外,庭审各阶段的第一轮陈述必须遵照诉讼责任承担主体先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后置陈述的规则,在特定时限内设置适时提出攻击防御的诉讼义务,以保证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高效落实。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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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这里称为互联网异步庭审方式更为合适,因为审理的规则较为广泛,除了包括庭审规则外,还包括管辖规则、诉讼标的规则等其他的民事诉讼规则。只不过基于用语的约定俗成,这里的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就代指互联网异步庭审方式,下同。

(2)该规则颁布于2019年1月10日,其第10章规定了在线交互式审理方式,并简单规定了该种庭审方式的运行规则。

(3)该规则颁布于2020年2月21日,其仅以一个条文简单明确该种庭审方式的适用条件,并且明确当事人缺席的程序处理方式。

(4)参见秦汉:《互联网法院纠纷处理机制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杨瑞:《异步审理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理的挑战与回应》,载《司法智库》2019年1卷(总第一卷);程雪梅:《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质疑与思辨》,载《司法智库》2019年1卷(总第一卷)。

(5)杭州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由杭州铁路法院改组而来,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简介,详见http://hztl.zjcourt.cn/col/col1225177/index.html,2019年12月15日最后访问,其他两个互联网法院亦是如此,不再详述。

(6)条文原文为:“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7)条文原文为:“诉讼平台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8)相关案件必须是涉网案件,即该案件主要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都产生在互联网上,否则没有必要采用在线审理方式审理。

(9)从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来看,暂未发现关于在线交互式审理方式的相关实践数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庭审规则》也是刚刚颁布,其实践仍需观察,因此,本部分主要以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方式实践状况为主。

(10)同前注[1]。

(1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法官受聘为我校兼职教授并作报告》,载浙江理工大学官网,http://m.zstu.edu.cn/info/1056/21016.htm,2019年12月16日最后访问。

(12)黄姝静:《杭州互联网法院两年考:平均审案时长不超过27分钟》,载看点快报,http://kuaibao.qq.com/s/20190916A0FZJG00 refer=spider,2019年12月16日最后访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6页。

(14)杜前:《“异步审理”约占在线审案两成,诉讼流程20天内完成》,载澎湃新闻,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1962724138019484&wfr=spider&for=pc,2019年12月16日最后访问。

(15)程雪梅:《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质疑与思辨》,载《司法智库》2019年1卷(总第一卷),第173—175页。

(16)同前注[13]。

(17)同前注[16],第173页。

(18)郑世保:《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7—358页。

(19)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法治》2018年第22期。

(20)杨瑞:《异步审理方式对民事诉讼法理的挑战与回应》,载《司法智库》2019年1卷(总第一卷),第168—170页。

(21)同前注[16],第175—177页。

(22)张召国:《网络庭审审判方式的补充和延伸》,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11日,第2版。

(23)[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24)同前注[21],第167页。

(25)相关观点请参见前注[21],第166—167页,前注[16],第177—178页。

(26)同前注[20]。

(27)同前注[21],第170页。

(28)姜世明:《民事诉讼法》(上册),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45页。

(29)同前注[29],第44页。

(30)[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44—560页。

(31)同前注[31],第758—765页。此外,争点整理程序的类型在日本民诉法中更为明确,即准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及书面准备程序。详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194页。

(32)同前注[31],第561—564页。

(33)刘学在:《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34)王福华:《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案件审理样式》,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35)同前注[35]。

(36)李峰:《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4期。

(37)李文伟:《论德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范畴》,载《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38)宋伟彬:《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研究》,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5期。

(39)陈瑞华:《什么是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3期。

(40)丁杰:《论直接和言词原则》,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41)参见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郑世保:《电子民事诉讼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6页、占善刚、王译:《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之检讨》,载《江汉论坛》2019第6期等。也有观点称之为电子诉讼侵害了司法的亲历性,其中,司法亲历性的实质体现就是直接原则,详见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42)同前注[21],第168页。

(43)同前注[16],第175—177页。

(44)同前注[29],第49页;[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45)段文波:《一体化与集中化:口头审理方式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46)同前注[29],第646—661页;段文波:《庭审中心视域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47)同前注[29],第49页。

(48)关于攻击防御方法的适时提出需要根据攻击防御方法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譬如证据时限仅是针对证据主张而言。关于攻击防御的适时提出主义请参见马龙:《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49)马龙:《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2—47页。

(50)[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51)基于篇幅原因,笔者将另拟文探讨该种不足。

(52)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53)同前注[51],第18—23页。

(54)具体设计方案实质就是将法庭辩论前置于法庭调查,将法庭辩论与审前准备程序融合成为争点整理程序,然后再进行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可。相关观点的方案设计可参考段文波教授的观点,详见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段文波:《庭审中心视域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

〔1〕参见吴勇:《全球首个!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上线,颠覆传统》,浙江新闻客户端,详见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96630089160469812&wfr=spider&for=pc,2019年12月16日最后访问。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6.2;D925

引用信息:

[1]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No.171(04):115-128.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CFX083);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项目“诉讼理念与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视角”(项目编号:FZFK19—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发布时间:

2020-07-30

出版时间: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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