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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被赋予辩点强调、证据和辩护意见补充以及态度表达的制度功能。然而,通过对43起争议较大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被告人最后陈述存在辩点强调不充分、证据和辩护意见补充缺失和态度表达功能不彰等三方面的问题。被告人不具备最后陈述的专业能力,缺乏律师帮助,是造成最后陈述效果极其有限的根本原因。在刑事辩护全覆盖政策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可运用混合代表的辩护理论,适度参照域外实行混合制诉讼模式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最后陈述程序进行必要改造,具体可通过增设法官的程序释明义务,以及增加律师作为最后陈述权利主体这两项措施来根治上述问题。
Abstract:(1)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632页。
(2)参见[德]托马斯·维根特:《德国刑事程序法原理》,江溯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98-99页。
(3)参见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7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82-383页。
(4)参见易延友:《刑事诉讼法:规则原理应用》(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06页。
(5)参见谢进杰:《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构造原理》,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62页。
(6)参见韩旭:《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保障》,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第183页。
(7)参见邓晓蕾、谭璇:《关于我国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思考》,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204页。
(8)参见左卫民:《如何展开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方法争鸣与理论贡献》,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5期,第116-118页。
(9)笔者之一主持了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庭审对质程序实证研究”。2020年9月,课题组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在10个基层法院开始项目试点,截至2022年6月,完成了43起案件的试点工作。尽管项目研究针对的是“庭审对质程序”,与本文的研究对象“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并不相同,但样本案件的选择标准是关键人证陈述存在矛盾、重要案件事实存在争议,非常契合本文研究的需要。同时,项目调研搜集的材料十分全面,包括43个试点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庭审笔录、庭审录像和侦查笔录等,完全能够覆盖与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相关的案情信息与诉讼资料,足以支撑本文的实证分析。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文研究使用的43起样本案件均有一定事实争议和辩护空间,73名被告人均有律师辩护。本文主要使用这些案件的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还原被告人最后陈述的运行状况,在初步分析材料之后,就样本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笔者访谈了4名法官和4名辩护律师,以求更为全面地描述分析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样态以及背后逻辑。
(10)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2页。
(11)熊某职务侵占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刑初1025号刑事庭审录像、笔录。
(12)栗某俊等抢劫案,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刑初241号刑事庭审录像、笔录。
(13)王某刚寻衅滋事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刑初806号刑事庭审笔录、录像。
(14)参见高永明:《论刑事忏悔的量刑影响》,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第28页。
(15)陈某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刑初203号刑事庭审笔录、录像。
(16)陈某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
(17)该案被告人陈某江的文化水平为初中毕业。
(18)陈某君、陈某江寻衅滋事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刑初99号刑事庭审笔录、录像。
(19)参见何帆编著:《刑法注释书》(第2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803页。
(20)陈某君、陈某江寻衅滋事案,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刑初99号刑事裁定书。
(21)顺某某、何某组织卖淫案,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刑初398号刑事庭审笔录、录像。
(22)王某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刑初54号刑事庭审笔录、录像。
(23)王某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刑初54号刑事庭审笔录、录像。
(24)王某诈骗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25)参见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s://www.spp.gov.cn/spp/jcjgxxgc2024lh/202403/t20240315_650040.shtml,2025年3月15日访问。
(26)所谓诱惑弃权效应,是指诱使犯罪嫌疑人为获得量刑上的优惠,或者为了获得令其满意的实体处理结局,而“自愿放弃”无罪辩护和拒绝供述犯罪事实的机会;恐怖惩罚效应,是指犯罪嫌疑人担心因拒绝“坦白”而失去“从宽处理”机会;反悔逆转效应,是指犯罪嫌疑人一旦推翻原来的供述,就可能无法受到实体上的宽大处理。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111页。
(27)See Judith Welcom,Assistance of counsel:right to hybrid representation,57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78,570-586(1977).
(28)Alexandra Natapoff,Speechless:The Silencing of Criminal Defendants,80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501,1499-1504(2005).
(29)See Janet Moore,Marla Sandys & Raj Jayade,Make them Hear You:Participatory Defense and the Struggle for Criminal Justice Reform,78 Albany Law Review 1291,1281-1326(2015).
(30)See Colquitt,Joseph A,Hybrid Representation:Standing the Two - Sided Coin on its Edge,38 Wake Forest Law Review 93,55-128(2003).
(31)Faretta v.California,422 U.S.806 (1975).
(32)Colquitt,Joseph A,Hybrid Representation:Standing the Two - Sided Coin on its Edge,38 Wake Forest Law Review 95,55-128(2003).
(33)Moritz,Stacey Joan,Faretta v.California,4 Hofstra Law Review 457,449-472(1976).
(34)Grams,Jason W,Gideon v.Wainwright Turns 60,26 Nebraska Lawyer 4,3-8(2023).
(35)Clapp,A.C,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43 Rutgers Law Review 545,541-573(1956).
(36)此处统计数据包括10名放弃最后陈述的被告人。
(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第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8)参见[美]约翰·朗本:《刑事对抗制的起源》,王景龙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86-289页。
(39)参见罗东川、丁广宇:《论能动司法应该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0期,第7页。
(40)参见[德]维尔纳·薄逸克、 [德]萨比娜·斯沃博达:《德国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第15版),程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89页。
(41)参见《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298页。
(42)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下),载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官方网站2011年3月20日,https://law.kust.edu.cn/info/1133/2390.htm。
(43)参见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44)See John F.Decker,The Sixth Amendment Right to Shoot Oneself in the Foot:n Assessment of the Guarantee of Self-Representation Twenty Years After Faretta,6 Constitutional Law Journal 499,485-555(1996).
(45)参见龙宗智、孙末非:《法官澄清义务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春季卷,第340页。
(46)参见龙宗智:《刑事诉讼中防止突袭性裁判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4期,第65-66页。
(4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96页。
(48)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4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03页。
(50)如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6条第 2 款要求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第107条第1款第2项要求法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第115条第2款还要求法官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第3款则在宣告离婚判决时,要求法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参见任重:《法律释明与法律观点释明之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51)McKaskle v.Wiggins,465 U.S.168(1984).
(52)Poulin,Anne Bowen,The role of standby counsel in criminal cases:in the twilight zone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75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721,676-736(2000).
(53)See J.Allison DeFoor II & Glenn H.Mitchell,Hybrid Representation:An Analysis of a Criminal Defendant's Right to Participate as Co-Counsel at Trial,10 Stetson Law Review 204,191-223(1981).
(54)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53页。
(55)参见韩旭:《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第161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1]马静华,徐浩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实证研究与制度重构——基于43起刑事案件的样本分析[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6,No.206(03):137-152.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庭审中对质程序实证研究”(20BFX079)的阶段性成果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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