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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不要求参与人的个人行为与结果间有事实因果关系,也似不受“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拘束,且有违背责任主义的嫌疑,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正当性面临的主要质疑。“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系纯粹的规范论产物,不包含共同正犯的存在论内容。其中,“实行部分构成要件行为”仅是一种规范现象;共同正犯的事实因果关系限于整体的物理因果性,经不法连带性而扩张,形成对个别因果性的规范评价。“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具有高位阶拘束力,绝对适用于共同正犯的事实认定。定罪方面,不能证明整体的物理因果性则不符合构成要件;量刑方面,不能被证明“起主要作用”的共同正犯当属从犯。“互知”仅可形成意思联络,“共识”方能形成共同行为决意,后者是贯彻责任主义的首要条件。但是,共同正犯至多实现“意图与行为”的整合,无法演化为共同意思主体;共同行为决意也无证立团体责任的伦理学假设功能。尽管共同正犯中存在行为和意图的整合,但对其参与人归责,必须以自主决定为基础。“自决性”的对象不是“部分实行”,而是“全部责任”。
Abstract:(1)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5版),黎宏、姚培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15-416页;[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0-292页等。德国学者虽未作此归纳,但其论述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旨趣并无明显出入。Vgl.Claus Roxin,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11.Aufl.,2022,S.311.至于“部分实行”与“部分行为”的表述差异,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统一使用“部分实行”。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10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67页。类似观点,还可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3-528页等。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10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68页。
(4)参见孙某某、黄某某等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书;马牙古拜等故意伤害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2刑终6号刑事判决书等。
(5)参见石某松、尹某宁强奸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刑终682号刑事裁定书;缪冬来、缪加国、童忠福强奸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刑终275号刑事裁定书等。
(6)参见刘晓姗诈骗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李健、寇梦驰等盗窃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宋浩俊、廖广衡、吴泽玲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等。
(7)参见马继权等抢劫、盗窃案,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胡齐新等盗窃、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终字第00173号刑事裁定书;马登吉等抢劫、隐瞒、盗窃、非法持有枪支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刑二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书等。
(8)参见王丹政、钟世宝与王安勇、黄裕强聚众斗殴罪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冯星、张远聚众斗殴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刑终165号刑事裁定书等。
(9)参见梁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终276号刑事判决书;肖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等。
(10)将《刑法》第25条解释为对共同正犯的规定的观点,参见钱叶六:《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第152页;何庆仁:《归责视野下共同犯罪的区分制与单一制》,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157 页。将《刑法》第26条解释为对共同正犯的规定的观点,参见张明楷:《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48-150页。
(11)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6页。
(12)参见[德]Joachim Renzikowski:《规范证成与归责——限制犯罪概念之基础》,许戎沂译,载《月旦法学杂志》2024年总第348期,第161页;[日]佐伯仁志:《刑法总论的思之道·乐之道》,于佳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1页。
(13)采此判旨的案例,可参见龙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璩向平、吴某1故意伤害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终17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
(14)Vgl.Claus Roxin,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11.Aufl.,2022,S.313.[日]橋本正博『「行為支配論」と正犯理論』(有斐閣,2000年)178頁参照。
(15)参见[日]高桥则夫:《共犯体系和共犯理论》,冯军、毛乃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263页;李世阳:《规范论视角下共犯理论的新建构》,载《法学》2017年第11期,第104页。
(16)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5版),黎宏、姚培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16页。
(17)参见张明楷:《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第1148-1149页;邹兵:《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之根据》,载《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8期,第258-259页。
(18)参见[德]英格博格·普珀:《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第4版),徐凌波、喻浩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26页。
(19)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806-807页。
(20)参见何庆仁:《共犯论中的直接—间接模式之批判——兼及共犯论的方法论基础》,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第62页。
(21)刘延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辩析》,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3日,第6版。
(22)参见周光权:《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刑法适用规则》,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第165页;龙宗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第80页。采此判旨的案例,可参见林某1故意伤害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刑终160号刑事裁定书。
(23)参见李会彬:《刑法因果关系中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的区分》,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4期,第110页。
(24)参见陈子平:《刑法总论》(第4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61页。
(25)参见江溯:《犯罪参与体系研究——以单一正犯体系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页;刘明祥:《单一正犯视角下的共同正犯问题》,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第125页。
(26)参见[日]高桥则夫:《共犯体系和共犯理论》,冯军、毛乃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263页。
(27)参见[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0页。
(28)参见[日]高桥则夫:《共犯体系和共犯理论》,冯军、毛乃纯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29)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287页。
(30)参见罗世龙:《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100页。
(31)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208页。
(32)冯军、梁根林、黎宏主编:《中国刑法评注》(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89页。
(33)参见黎宏:《犯罪参与体系中区分制与单一制的融合》,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第155页。
(34)参见姜明、侯大利等非法经营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
(35)参见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42页。采此判旨的案例,参见刘鹏程、檀金桂信用卡诈骗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刑终136号刑事判决书;李健、寇梦驰等盗窃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书等。
(36)参见张明楷:《共同正犯的基本问题——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5期,第1150页。采此判旨的案例,参见孙振天抢劫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彭宝梅与李伟杰、吴炫宗等诈骗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1611号刑事裁定书等。
(37)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10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67-168页。
(3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发布。
(39)橋本正博「共同正犯の構造把握」高橋則夫/山口厚/井田良/川出敏裕/岡田好史編『日髙義博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上巻』(成文堂,2018年)393-394頁参照。
(40)阿部力也『共同正犯の構造』(成文堂,2023年)184、196頁参照。
(41)谭堃:《共犯的限制从属性说之坚持——以共犯违法相对性的扩张为视角》,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5期,第107页。
(42)阿部力也『共同正犯の構造』(成文堂,2023年)184頁参照。
(43)参见[日]井田良:《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秦一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00-301页;谭堃:《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中加重结果的客观归责》,载《南大法学》2024年第2期,第19页。
(44)参见何庆仁:《共犯判断的阶层属性》,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第25页。
(45)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547页。
(46)齋藤誠二「共同正犯の性格をめくる管見—いわゆる機能的な行為支配説からのアプ口一チ—」斉藤豊治/日高羲博/甲斐克則/大塚裕史編『神山敏雄先生古稀祝贺論文集第1卷』(成文堂,2006年)364頁参照。
(47)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270页。
(48)参见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0页。
(49)罗世龙:《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实质根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1期,第108-109页。
(50)古承宗:《犯罪支配与客观归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78页。
(51)朝山芳史「実務における共同正犯論の現状」刑法雑誌53巻2号(2014年)311頁参照。
(52)邱兴隆:《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第146页。
(53)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94页。
(54)参见刘延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辩析》,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3日,第6版。
(55)参见[新加坡]何福来:《证据法哲学——在探求真相的过程中实现正义》,樊传明、曹佳、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11-312页。
(56)详细阐述,参见龙宗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及司法适用》,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第71-72页。
(57)《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2013年10月9日发布。
(58)参见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9页。
(5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2016年12月19日发布。
(60)参见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74页。
(61)参见何庆仁:《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08页。
(62)See Sanford H.Kadish,Complicity,Cause and Blame:A Study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Doctrine,California Law Review,Vol.73,Issue 2,p.323-410(1985),p.360 .
(63)参见姚培培:《共犯本质论重述——行为共同说的本土化证成》,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第1636页。
(64)耿佳宁:《作用极小的贡献于意大利单一制下之展开——兼述中意刑法在参与者处罚原则上的差异》,载《北方法学》2017年第6期,第51页。
(65)参见冯军、梁根林、黎宏主编:《中国刑法评注》(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489页。
(66)王志远:《我国参与犯处罚原则及其实践困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第84页。
(67)参见王少之等抢劫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68)学理观点,参见刘明祥:《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30页;对实务的统计与概括,参见吴光侠:《主犯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7-308页。
(69)《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发布。
(70)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808页。
(71)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1页。
(72)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9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1年版,第447页;陈子平:《刑法总论》(第4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533页。
(73)See John Gardner,Complicity and causality,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Vol.1,Issue 2,p.127-142(May 2007),p.136 .
(74)See Sara Rachel Chant,The Limits of Rationality in Collective Action Explanations,in Jesús H.Aguilar,Andrei A.Buckareff,Keith Frankish eds.,New Waves in Philosophy of Action,Palgrave Macmillan,2010,p.260.
(75)古承宗:《犯罪支配与客观归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62页。
(76)[日]高桥则夫:《规范论和刑法解释论》,戴波、李世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页。
(77)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285页。
(78)[德]沃尔夫冈·凯尔斯汀:《良好的自由秩序——康德的法哲学与国家哲学》,汤沛丰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28页。
(79)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181-182页。
(80)See Sarah K.Paul,Philosophy of Action: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Routledge,2021,p.152.
(81)See Sara Rachel Chant,The Limits of Rationality in Collective Action Explanations,in Jesús H.Aguilar,Andrei A.Buckareff,Keith Frankish eds.,New Waves in Philosophy of Action,Palgrave Macmillan,2010,p.267.
(82)何庆仁:《共同犯罪归责基础的规范理解》,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466页。
(83)[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84)参见古承宗:《犯罪支配与客观归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58页。
(85)参见张满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16号刑事判决书。
(86)参见徐伟群:《通往正犯之路:透视正共犯区分理论的思路》,载陈子平、柯耀程、陈志龙等:《正犯与共犯区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139页。
[1]《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数人合意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均依正犯论处(共同正犯)。《日本刑法典》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黄政乔.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正当性重述[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6,No.205(02):90-103.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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