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本期专题_红色法治建设研究(2篇)

  •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法治实践述评

    冯玉军;刘宪刚;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波澜壮阔的革命战争时期形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红色法治文化,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养分和借鉴。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艰苦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民主法治实践,实现边区由乱到治、推动保障土地革命、促进边区经济繁荣、发展边区社会事业、稳固边区统一战线,有力促进了根据地各项事业的发展,为根据地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治理方略和文化支撑,呈现出鲜明人民性、高度实践性、法令系统性和文化包容性。新时代,深入研究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民主法治实践,传承弘扬南梁红色法治文化,从中汲取营养和力量,对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025年03期 No.200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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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三大”法治建设红色基因之源研究

    王志亮;马志尚;

    从中国法制史的层面看,20世纪初的中国正处于近现代法律变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建立起,便逐步开始探索中国法治实践问题,以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广东革命根据地作为起点,踏上领导人民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的中国式法治之路。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大会决议案及宣言》,第一次公开提出党的法治任务,并付诸1923年收回粤海关关余等实践。其中,1925年省港大罢工运动的法治实践中,首次组建起一系列法治机关、编撰成一部法规,成为法治的红色基因之源。中共三大开启的法治红色基因之源,伴随革命的不断发展而发扬光大,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源泉性的奠基贡献。

    2025年03期 No.200 14-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0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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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

  • 第三方诉讼资助的正当性分析

    史长青;

    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当事人的经济资源支撑,但经济因素却时常阻碍人们接近司法。第三方诉讼资助作为案外第三方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资金帮助的诉讼成本分担机制,是继法律援助、集团诉讼和ADR之后促进普遍接近正义的又一新途径。作为市场机制与诉讼(仲裁)机制交互作用的领域,第三方诉讼资助在立法与司法层面获得正当性取决于自身“合伦理性”及“合法律性”两个制度禀赋。鉴于这一制度跨越公法与私法两个领域,不当设计或适用势必减损受资助人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冲击公序良俗,瓦解律师职业独立性。为此必须妥善处理诉讼资助利益关系,通过合理设定诉讼资助参与人的诉讼义务与法院审查职责来提升第三方诉讼资助的正当化水平。诉讼资助人负有资金提供义务和诉讼公正保障义务;受资助当事人应向法官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法官则负有审酌诉讼资助协议相关事项的职责。对于第三方诉讼资助的监管,既要避免公法的过度干预,又要防范私权的恣意滥用,中庸之道在于弹性治理。通过诉讼外的行业自律和诉讼中的司法监督,确保诉讼资助活动的合理运行,促进第三方诉讼资助在我国的正当化。

    2025年03期 No.200 26-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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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参与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的角色定位及实现路径

    施珠妹;覃俊清;

    做实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是确保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虽然法院在减少数字金融纠纷诉讼增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作出了诸多有益探索,但依然存在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过度司法化、非诉解纷方式有限且效果不足、审执配套机制有待优化等问题。为有效应对前述问题,法院应充分发挥其在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中参与者、推动者、保障者“三重角色”作用。在纠纷尚未发生或处于萌芽状态时,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参与数字金融纠纷诉前联动预防;在纠纷发生尚未成讼或处于化解前端时,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数字金融纠纷前端多元化解;在纠纷激化成讼或处于化解终端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终局性、权威性功能,保障数字金融纠纷末端裁判终局。

    2025年03期 No.200 44-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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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与行政罚款的并科及其衔接

    陈太清;

    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科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尤其是法定赔偿,而行政责任则以罚款为常。二者同以金钱为标的、功能近似,而实施程序、归属主体大相径庭,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冲突难以避免。现行法仅规定行为人责任财产不足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充足情形下不同性质财产责任是否需要统筹考虑未予明确。人民法院在民事赔偿阶段破解此等竞争与冲突的尝试,让自己深陷二难境地:考量在先行政罚款,其结果很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利全面填补;相反,则潜藏着行为人须承担过苛金钱责任而偏离报应正义。为消解并科带来的此等挑战,实体层面应当基于报应正义对金钱责任予以总额控制,允许在某一阶段将另一方纳入考量;程序上应在公私益权衡基础上以民事受偿权优先为取向,将衔接重点锚定在罚款处罚决定及其相应救济措施上,即在处罚阶段即对法定赔偿作出合理安排或将已入库罚款转换为法定赔偿。

    2025年03期 No.200 55-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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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 重拾康德的“超验性”: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的再检视

    韦邦龙;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面临着危机,这种危机表现为法律中人类地位的削弱以及人类意义的瓦解。尽管意识到这种关于法律主体的危机是存在层面的根本危机,学界现有的为捍卫法律主体所做的辩护不仅是不成功的,还有可能加剧人类生活的内在紧张。失败的原因在于现有的讨论将经验性的内在性论证作为了解释法律主体的主要进路,这与法律主体本身预设的超验性的证立要求相违背。具体来说,现代法律主体依赖于康德式的超验主体,这一超验性来源于康德哲学中的“先验统觉”和“自我”概念。学界误解了这两个概念的性质,将两个超验的概念看作是先验的甚至是经验的概念。现代法律主体正是借由超验性得到表达,现代社会中的人类也因为超越的法律地位而崇高。因此,重拾现代法律中的超验预设,不仅有助于反思现代法律,更能够捍卫人类在法理上的地位。

    2025年03期 No.200 69-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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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个人信息处理义务的分配正义——以信息处理必要性的分层调整为展开

    潘雨祥;

    在信息处理中,个人享有的决定权面临行权困境,表现为单一信息处理方案无法满足个人选择自由实现需求。分配正义理论要求信息处理制度设计应确保个人“得其应得”,这表现为两项分配正义原则。第一分配正义原则为维护个人选择自由原则,个人选择自由在信息处理中表现为对信息处理必要性的取舍,为此需厘清必要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必要性原则对维护个人选择自由的媒介作用。第二分配正义原则为最有利于最小获益者原则,这要求将维护个人选择自由的义务施加给信息处理者,具体表现为多层处理方案提供义务的构建。多层处理方案提供义务建立在信息处理必要性的分层调整机制之上,通过对信息处理主要内容的类型评价与赋值组合,可以构建“浅度处理”“深度处理”“信息信托”等多层方案供个人选择,纾解个人信息决定权的行权困境。

    2025年03期 No.200 83-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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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治理依赖轻罪化立法:问题、根源与反思

    邹子铭;

    轻罪化立法逐渐演变为当代社会治理领域的显著动向。轻罪化立法既非肇始于劳教制度废止,亦非源自积极刑法观的推动,更非法益范畴扩张的产物。究其本质,刑事领域“帕金森定律”的渗透、刑事政策与刑法规范间的非理性互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失灵,共同构成了社会治理依赖轻罪化立法的深层动因。实际上,轻罪化立法反倒延续了重刑模式,通过加重刑罚以强化威慑的预设难以实现犯罪预防效能,反而因失范行为入罪化催生负面衍生效应,阻碍犯罪主体复归社会。大规模轻罪化立法与现行二元制裁体系存在结构性冲突。在上述问题未予解决前,社会治理不应依赖轻罪立法,而是应纾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问题并构建相应制度,力求社会治理的“刑法祛魅化”。

    2025年03期 No.200 98-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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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实践

  •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司法确认研究

    龙乙方;

    在依法裁判的框架下,征补协议司法确认面临合法性困境。目前,征迁纠纷预防需求不断增加,客观上推动了征补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公共风险需公私法合作、府院联动治理,但现行征迁风险预防系统中司法手段运用不足。激活司法确认程序的纠纷预防功能可填补该漏洞,为征补协议司法确认提供制度空间。征补协议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达成的合意,本质是兼具公私法属性的合同,其司法确认中法院发挥的是辅助性、保障性作用,司法权并未僭越行政权;对征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也并未影响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是征补协议司法确认的制度基础。从程序性质、重点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及经司法确认的征补协议在履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形与处理方式等方面完善征补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则,为征补协议司法确认提供制度保障。

    2025年03期 No.200 113-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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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法定犯定罪要素“情节严重”的认定

    黄辉;

    法定犯定罪要素“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以规范目的为基本向度。规范目的作为规范文本的生成始源,能够揭示规范文本的法律意涵,具有指导犯罪认定的实践机能,并且可通过规范文本的设立背景、具体内容以及所处章节依次圈定。规范目的指引下,对“情节严重”的解释既不应单独采取主观解释也不能完全依赖客观解释,而是需要依循“先主观后客观”的结合解释路径。主客观解释相结合的方法注重解释者与规范文本的“主体间性”,若主观解释难以契合规范的当下目的,解释者可诉诸客观解释,通过与规范文本的协商对话达成合意。为促成合意,参考类罪司法解释的方案应得到提倡,即通过参照具有相似规范目的、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对象的类罪之司法解释来构建体系逻辑统一的本罪认定标准。如此,既不构成类推解释,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具有限制法官过度解释的功能。

    2025年03期 No.200 125-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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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现实检视、学理重述与制度拓补

    杨小雁;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该制度的系统性规定仍付之阙如,尽管司法实践已开展大量有益探索,却面临规则供给不足、实现机制不畅、诉讼主体受限等结构性障碍。破解此困局需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前提,对环境风险形态进行划分,准确定位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其创新发展提供逻辑支持。程序层面应确定受案范围、统一立案标准、规范适用条件,完善裁判规则与判定标准,厘清举证责任分配,拓展环境公益救济途径。最终,构建主体多元、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结构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2025年03期 No.200 140-1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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