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富平;
作为分布式数据集成技术的数据空间,在产业应用中演进为集技术、商业和法律制度为一体的数据社会化重用体制,成为支撑欧盟数据经济战略的重要措施。数据空间是数据重用的基础设施和数据分享中介,可以实现分散数据存储和管理条件下多方数据分享(流通);数据空间还是实现成员共同或合作治理、实现集体一致的元组织。元组织与成员组织之间分工协同的治理实现了数据有序分享(流通),赋能各成员数据驱动发展。这意味着数据空间创造了一种与数据特征适配的数据重用新范式——数据治理体制。数据空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为数据社会化重用(流通)提供了方法论。我们应当以数据社会价值最大化定位数据流通,以数据持有者权作为制度基础,以可信数据流通作为基本建设目标,设计和构建我国数据空间制度,创造出一条体现中国特色的数据驱动发展新模式。
2025年04期 No.201 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17K] [下载次数:59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 - 李世刚;郝智鑫;
在个性化数字健康视域下,由于个人健康数据在性质、价值、治理等维度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个人健康数据的共享进行差异化规制。在个人健康数据共享过程中,所涉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虽各有不同,但具有一定的协同性,需要找到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同心圆。个人健康数据的共享应当以多重健康权的实现为实质判断标准,将比例原则作为具体操作工具,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多方法益动态平衡。在此基础上,主要通过明晰个人健康数据共享的合法性基础、细化分类分级的动态共享机制、以隐私政策厘定数据处理者与使用者的权责体系、构建个人健康数据主体收益权制度、借助公私法协动治理与程序保障机制等路径厘定个人健康数据的共享边界,平衡好个人健康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关系。
2025年04期 No.201 2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0K] [下载次数:6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陶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资源的价值实现愈发依赖流通利用,但伴随而生的动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数据要素化进程的核心挑战。数据持有者作为数据流通的核心主体,其权责利配置模式直接影响数据安全与价值实现的协同效能。对此,通过理论范式革新揭示数据动态安全对传统权责界分体系的突破性要求,重构数据持有者“安全管控—价值创造—风险承担”三位一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并基于动态流通环境提出权、责、利三维平衡机制。现行法律框架存在静态赋权与动态安全需求脱节、精细化规则缺失、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等结构性矛盾。为此,提出构建以数据流通场景为核心的权利动态配置机制,建立基于数据处理环节的责任梯度承担规则,探索数据持有者风险与利益评估框架,通过弹性化、过程化的制度设计实现数据安全防护与价值释放的有机统一,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治理体系优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2025年04期 No.201 36-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98K] [下载次数:3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