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长青;
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当事人的经济资源支撑,但经济因素却时常阻碍人们接近司法。第三方诉讼资助作为案外第三方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资金帮助的诉讼成本分担机制,是继法律援助、集团诉讼和ADR之后促进普遍接近正义的又一新途径。作为市场机制与诉讼(仲裁)机制交互作用的领域,第三方诉讼资助在立法与司法层面获得正当性取决于自身“合伦理性”及“合法律性”两个制度禀赋。鉴于这一制度跨越公法与私法两个领域,不当设计或适用势必减损受资助人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冲击公序良俗,瓦解律师职业独立性。为此必须妥善处理诉讼资助利益关系,通过合理设定诉讼资助参与人的诉讼义务与法院审查职责来提升第三方诉讼资助的正当化水平。诉讼资助人负有资金提供义务和诉讼公正保障义务;受资助当事人应向法官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法官则负有审酌诉讼资助协议相关事项的职责。对于第三方诉讼资助的监管,既要避免公法的过度干预,又要防范私权的恣意滥用,中庸之道在于弹性治理。通过诉讼外的行业自律和诉讼中的司法监督,确保诉讼资助活动的合理运行,促进第三方诉讼资助在我国的正当化。
2025年03期 No.200 26-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5K] [下载次数:1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施珠妹;覃俊清;
做实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是确保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虽然法院在减少数字金融纠纷诉讼增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作出了诸多有益探索,但依然存在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过度司法化、非诉解纷方式有限且效果不足、审执配套机制有待优化等问题。为有效应对前述问题,法院应充分发挥其在数字金融纠纷实质化解中参与者、推动者、保障者“三重角色”作用。在纠纷尚未发生或处于萌芽状态时,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参与数字金融纠纷诉前联动预防;在纠纷发生尚未成讼或处于化解前端时,注重“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数字金融纠纷前端多元化解;在纠纷激化成讼或处于化解终端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终局性、权威性功能,保障数字金融纠纷末端裁判终局。
2025年03期 No.200 44-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7K] [下载次数: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陈太清;
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科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尤其是法定赔偿,而行政责任则以罚款为常。二者同以金钱为标的、功能近似,而实施程序、归属主体大相径庭,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冲突难以避免。现行法仅规定行为人责任财产不足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充足情形下不同性质财产责任是否需要统筹考虑未予明确。人民法院在民事赔偿阶段破解此等竞争与冲突的尝试,让自己深陷二难境地:考量在先行政罚款,其结果很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利全面填补;相反,则潜藏着行为人须承担过苛金钱责任而偏离报应正义。为消解并科带来的此等挑战,实体层面应当基于报应正义对金钱责任予以总额控制,允许在某一阶段将另一方纳入考量;程序上应在公私益权衡基础上以民事受偿权优先为取向,将衔接重点锚定在罚款处罚决定及其相应救济措施上,即在处罚阶段即对法定赔偿作出合理安排或将已入库罚款转换为法定赔偿。
2025年03期 No.200 55-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3K] [下载次数: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