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绍均;尚云飞;
不管是作为正式法源的《刑法》第338条及其司法解释,还是作为非正式法源的两高三部《纪要》,有关污染环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质”的规定呈现出类别设置的兜底性、具体规定的粗放性和适用范围的开放性等规范属性。“其他有害物质”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鉴定依据的残缺性以及属性认定的易混淆性等问题导致罪与非罪的认定分歧频现。文义解释法下的实质不清、体系解释法下的标准不明以及目的解释法下的类推倾向,均表明前述法律解释方法在“其他有害物质”上的运用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有鉴于此,特定的污染物能否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中的“其他有害物质”,尚需通过立法对“其他有害物质”,的法律概念予以界定、鉴定依据予以健全与辨识标准予以细化,方能实现定罪规则的健全与善用。
2025年05期 No.202 77-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5K] [下载次数:1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张文佳;
指导案例67号将公司法规范目标作为限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理由,有悖于当前通行的“分离主义”法律适用思路,违背体系一致性和逻辑融贯性的法律品质要求,造成公司法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评价,却能够阻止解除的矛盾现象。为重新恢复合同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功能平衡格局,公司法的规范领域应限定于股权转让合同具体解除后果的选择上,不介入合同解除,只决定是否以股权回转为解除后果。指导案例67号的混合论证方式导致裁判理由当中的重点不够突出、认定标准过于模糊,无法为后续类案审理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应着重从明晰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股权不宜回转的双重认定标准以及完善股权回转的具体规则等方面,重塑公司法介入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边界。
2025年05期 No.202 91-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7K] [下载次数:10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成卓;
特殊侵权责任证明减轻以当事人间存在结构性失衡为理论预设,但实务中综合判断的转向、学理对违法性推定实效的反思、立法所呈现的双向权衡需求,均表明其过于绝对。利益权衡视角下不同案型利益状况的层次区分,公共利益在私主体格局中的制度性嵌入,意味着当事人失衡状况的把握应趋于相对化。证明减轻理论需对应转型以适用此种利益动向:证明负担调整的司法视角不可避免;法官证明评价的法定化控制需适度放宽。为适应这一调整带来的司法裁量权扩张,应构建层次化的特殊侵权责任证明减轻体系:以利益失衡程度为基准,不同案型可依序实现“证明责任倒置、主张责任减轻、司法裁量具体化责任”的三级阶层方案。这一分层研究既能有效解决实务中典型证明难案件,亦能化解法官综合裁量过当的教义学困境。
2025年05期 No.202 106-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86K] [下载次数:13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