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工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甘肃政法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是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发表学术观点和学术见解的重要阵地,是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是衡量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为实现两刊的协调发展,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办刊质量,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执行期刊“三审制”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三校一读”制度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及文件制定。
第一章 稿件管理
第三条:建立来稿登记制度,所有来稿(包括纸质稿和电子稿)一律登记在案,统一编号,注明作者姓名、职称职务、来稿时间、稿件名称、作者通联方式等事项。
第四条:稿件的登记和管理由专人负责,登记在案的稿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现遗失、毁损。
第五条:稿件提取须由提取人签名。编辑审改完毕后,及时将稿件退交保管人处理。
第六条:对已采用的稿件,在期刊出版发行后,底稿交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对未采用的稿件,原稿不再退还作者,由编辑部作为内部档案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二章 组稿
第七条:学术期刊部根据学科发展动态,每年初制定本年度选题计划,并通过组稿约稿组织实施。
第八条:组稿包括一般选题组稿和重点选题组稿。一般选题主要以作者投稿为主进行组稿;重点选题主要通过约请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稿件、策划专栏等方式进行组稿。
第九条:重点选题的组稿,由主编根据选题计划,提出组稿任务,并分解到相关责任编辑落实。
对组织到的重点选题稿件,应及时安排审稿,审稿通过的,优先安排刊发;审稿未通过的,向作者退稿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重点选题的组稿,通过选派责任编辑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报告、专题策划、信函约稿等多种途径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参加学术会议完成重点选题计划约稿任务的,全额报销会务费及往返差旅费;部分完成或没有完成约稿任务的,视情况部分报销或不予报销参会费用。
第十一条:编辑部可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担任栏目主持人,负责专栏的组稿工作。
第三章 审稿
第十二条:审稿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三审制”,即责任编辑初审、学科专家复审、编辑会议基础上的主编终审。
第十三条:责任编辑初审
责任编辑按照专业分工负责对学报稿件进行初审,提出审稿意见,做出建议采用、修改采用、不采用的结论。
第十四条:学科专家复审
初审通过的稿件,由编辑部分送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应提出明确审稿意见,做出建议采用、修改采用、不采用的结论。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双向匿名审稿制。
第十五条:编辑会议基础上的主编终审
复审通过的稿件,由主编召集编辑会议进行讨论。责任编辑或审稿人应就其所负责的稿件的选题、观点、材料和论证、文字表述、规范性等方面进行汇报,回答质询,充分讨论。
主编根据初审、复审结论及编辑会议讨论结果,对稿件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进行最后审核把关,并综合考虑版面容纳量、学科分布等因素,对稿件是否采用做出终审决定。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稿件,必要时提交编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编改
第十六条:经三审审定采用的稿件,分送各责任编辑进行编改。
第十七条:责任编辑编改稿件必须仔细认真,吃透原稿,在充分掌握原稿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有权对稿件进行加工、筛选,对文字进行修改、润色,但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得改变作者的基本观点,如确需修改、补充,须征得作者同意。
第十九条:责任编辑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所编稿件学术质量、政治质量负责;在编改过程中发现稿件存在质量问题,或涉及泄密及复杂敏感问题等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编汇报,做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编辑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稿件编改工作。稿件编改完毕后,责任编辑应在稿件末尾签署姓名。
第五章 校对
第二十一条:校对工作坚持“三校一读制”,即在责任校对完成一校、二校、三校的基础上,执行编辑进行通读审核,主编最后审定把关。
第二十二条:经责任编辑编改的稿件,送印刷厂打出清样后,分送各责任校对进行一校、二校、三校。责任校对对所校稿件的校对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责任校对应将清样与原稿对照进行校对,如认为原稿明显有误的,在征求责任编辑意见后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校对稿件应按国家出版物文字校对的技术规范进行,使用的校对符号应准确规范,字迹应清楚工整。
第二十五条:责任校对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稿件校对工作。校对工作结束后,责任校对应在稿件末尾签署姓名。
第二十六条:经过三校的稿件,由执行编辑负责通读复核,主编最后审定,确保将校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二以内。
第六章 编排
第二十七条:经三审审定采用的稿件,在交付打印清样之前,执行编辑按编排规范要求,对稿件(电子版)的格式进行初步的规范化编排。
第二十八条:经编改、校对后的稿件清样,由执行编辑负责排版。排版应按照有关编排标准进行,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二十九条:全部编排工作结束后,主编对稿件编改、校对及编排进行最后把关,签署发排付印意见。
第三十条:交付发排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印刷厂接稿人签字。
第七章 发行
第三十一条:期刊发行工作由专人负责。期刊出版后,按规定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有关行政部门及作者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二条:期刊出版后,编辑部按照邮政代理发行合同,向有关邮政部门送交刊物,由其负责向订户发行。
第三十三条:坚持期刊与其它学术刊物的双向交流制度、向有关专家学者赠阅制度,交流赠阅的范围根据发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工作应在期刊出版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学术期刊部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刊物发行量。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术期刊基本办刊经费包括印刷费、作者稿费、审稿费、特邀主持人组稿费、编辑费、校对费、参加学术活动约稿费、发行邮寄费、对外联络费等。学术期刊部每年年初做出经费预算报告,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列支。
第三十七条:印刷费按有关出版物印刷行情确定,在期刊出版后按审批程序及时报批支付。
第三十八条:期刊出版后一个月内,编辑部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费,并向有关审稿专家、专栏主持人、编校人员等发放审稿费、专栏组稿费、编校费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术期刊部按照国家文字出版物稿酬标准等有关规定及学校批拨经费限额,制定稿费、审稿费、编校费发放标准。
第四十条:办刊经费使用,本着“量入为出、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开支合理。
第四十一条:学术期刊部应加强财务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办刊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办刊成本。
第九章 编辑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行编辑由各专职编辑轮流担任,具体负责处理有关稿件送审、送校、催还、编排、交付印刷、发行等环节的编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英文编辑负责文章目录、标题、摘要、关键词等内容的英文翻译工作,对翻译内容负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编辑部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政法大学科研保密工作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对稿件做出的最终处理结果,由主编、副主编或责任编辑代表编辑部对作者答复,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编辑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以任何理由在他人稿件上署名,以及拉关系、送人情;不得违反程序对外泄露审稿人姓名及审稿意见;不得违反编审程序,擅自许诺采用稿件;不得打击报复作者;不得收取好处费;不得参与非法出版、印刷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主编、副主编、编辑在稿件管理、组稿、审稿、编改、校对、编排、发行、经费使用、保密等环节出现工作失误,或违反编辑职业道德,影响办刊质量或造成其它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由本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情况扣发编校费及岗位责任津贴、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学术期刊出版增刊或专辑,应按规定向主管单位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违规出版。
第四十八条:学术期刊部根据本规程,另行制定《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编辑运作规范》《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稿费及审校费管理办法》等规范和办法,经编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内部管理制度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学术期刊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