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政法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以下简称“两刊”)编辑出版工作的指导,促进办刊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我校学术期刊工作的实际,设立统一的甘肃政法大学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编委会是“两刊”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两刊”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咨询作用。
第三条:编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分别由校长、副校长担任;委员20—25名,由学校科研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担任。编委会成员由学校聘任。
第四条:编委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审定“两刊”一定时期内的办刊指导思想、办刊宗旨、目标及发展规划。
(二)检查指导学术期刊部的工作;听取学术期刊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查期刊编辑出版各环节的工作,对刊物的政治质量、学术质量、编校质量进行总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期刊咨询委员会。
(五)帮助、指导编辑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审定有关期刊工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编委会会议是编委会行使职责的主要形式,由主任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因工作需要,经编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编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如出现个别编委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可以经学术期刊部提议,由编委会主任决定临时调整和增补成员。
第七条:编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术期刊部,负责落实编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本条例由学术期刊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工作规则》(甘政院发[1997]139号文件)同时废止。